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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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施凱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被告與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於調解筆錄上載明:同意於被告給付5萬元後,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等字,為保障被告與告訴人之權利,故本件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