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林靖雯
潘玥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0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靖雯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潘玥筑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9,88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債務人林靖雯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40,01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潘玥筑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8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74元林靖雯、潘玥筑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002新臺幣34943元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74元林靖雯、潘玥筑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34943元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