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