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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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市○○路○○號建物之登記謄本或98、99年度之房屋稅繳款證明(非使用執照)。
二、上開建物坐落基地之土地謄本(非土地所有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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