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月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明一(即信用卡)部分之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96,278元,似有包含帳單日期2006年5月25日之所載之逾期手續費600元,故請確認本金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