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献債務人 許斯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斯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06日止累計32,323元正未給付,其中32,096元為消費款;22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88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2065元許斯傑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9%計算之利息00231元許斯傑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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