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秋木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貳零捌公克,含壹個塑膠袋)及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驗後毛重為壹點壹零參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1月26日12時20分許,在臺南市白河區汴頭里五汴頭11號前,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其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執行搜索後,查獲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後淨重為0.208公克)及內摻不詳重量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後毛重為1.103公克)等物(其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因認另案業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並無繼續施用傾向,故本案認無再申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而予簽結)。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為0.208公克)及內摻不詳重量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後毛重為1.103公克),均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208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後毛重1.103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0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54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00年度營偵字第223號卷第22頁)。是扣案之1包白色粉末及1支香菸為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海洛因上之包裝袋上有毒品殘留而與毒品無法分離,此為本院審理同類案件已知悉之事項,故該包裝袋與毒品同視為違禁物,附此敘明。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