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60號
原   告  邱紹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東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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