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60號
原 告 邱紹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東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