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5號原告 羅珮銀 被告 趙春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莊惠如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5號原告 羅珮銀 被告 趙春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