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張峰豪
鄭南生 被告 李騏宇李宏建
張志郎 張志漢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以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所得受之利益即系爭債權之數額及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分配數額為標準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所得受之利益即債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另因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分配數額為455,054元,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55,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
960元外,尚應繳納59,9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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