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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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王世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1年3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1年6月10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53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52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50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75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76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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