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魏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珮齡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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