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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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郭正坪 複代理人 陳仕林 被告上野餐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政財
告 施清課
施清全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上野餐廳有限公司(下稱上野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10日邀同被告蔡政財、施清課及施清全為連帶保證人,分別與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50萬元、20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105年5月11日起至106年5月11、110年5月11日止,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分別加1.815%、1.865%計算,遲延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經轉列催收款,自轉列收款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並約定如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減少核給之授信額度或視為全部到期。茲因上野公司簽發之票據已遭退票23張,金額達2,066,694元,並經公告為拒絕往來,債務人等4人屢經催討均無回應,目前尚欠本金8,166,660元(分別為6,500,000元、1,666,660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2份、放款歸戶查詢單、票據信用查覆單、終止契約通知書3份、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查詢資料、逾期放款催收紀錄卡2份等件可佐,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年率%)││├──┼─────┼────────┼─────┼─────────┤│1│6,500,000│自民國106年3月│2.93│自民國106年3月12││││11日至106年5月││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31日止││內者依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自106年6月1日│3.93│月以上者,依左開利││││起至清償日止││率20%計算。│├──┼─────┼────────┼─────┼─────────┤│2│1,666,660│自民國106年3月│2.98│自民國106年3月12││││11日至106年5月││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31日││內者依左開利率10%││││止││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開利││││自106年6月1日│3.98│率20%計算。││││起至清償日止│││├──┼─────┼────────┼─────┼─────────┤│總計│8,166,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