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宏瑞
李昱霖吳泰安凃昇佑吳逸誠陳志威 范泓瑋 張智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宏瑞、李昱霖、吳泰安、凃昇佑、吳逸誠、陳志威、范泓瑋、張智景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肆副、賭資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梁宏瑞、李昱霖、吳泰安、凃昇佑、吳逸誠、陳志威、范泓瑋、張智景八人公然在路旁烤雞攤聚賭,敗壞社會風氣,並影響治安,危害非微;兼衡被告八人以撲克牌賭博,輸贏金額非鉅,經查獲賭資新臺幣2萬2,180元,惡性情節尚輕,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八人犯罪動機、違反義務之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賭具撲克牌4副、賭資2萬2,180元,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新臺幣
3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620號被告梁宏瑞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昱霖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泰安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凃昇佑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逸誠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志威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范泓瑋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智景男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一)梁宏瑞、李昱霖、吳泰安、凃昇佑等4人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27日下午2時2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與宮和路口之烤雞攤此等公眾得出入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共同以俗稱「四把刀」之方式賭博財物,其賭法為每局每人發4張撲克牌,分成前面2張牌、後面2張牌,再以2張牌相加起來之點數比較大小,點數大則贏得賭金,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二)吳逸誠、陳志威、范泓瑋、張智景等4人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在公眾得出入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共同以俗稱「妞妞」之方式賭博財物,其賭法為每人輪流當莊家,每局每人發5張撲克牌,將其中3張湊成10點之倍數,再以其餘2張合計之點數與莊家比點數大小與莊家對賭,依牌面點數大小,贏得1至5倍之押注金額或輸給莊家1至5倍之押注金額。嗣於同日下午2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現場賭具撲克牌4副、賭資共新臺幣(下同)22180元等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梁宏瑞、李昱霖、吳泰安、凃昇佑、吳逸誠、陳志威、范泓瑋、張智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現場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照片10張在卷可證,被告等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梁宏瑞、李昱霖、吳泰安、凃昇佑、吳逸誠、陳志威、范泓瑋、張智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又扣案之賭具及賭資,併請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檢察官杜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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