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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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徐年金 相對人即債務人信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庭楙 人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