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49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佳峰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劉銘龍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5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4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