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45號原告 許禎育 被告 蕭献詩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吳智勝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