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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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5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書經郵務人員於99年3月4日送至上訴人之住居所,因未獲會本人或其他可受領文書之同居或受僱人,乃依法寄存於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與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生送達之效力,即自99年3月14日起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本件之上訴期間係收受判決起十日內,上訴人竟遲至99年3月2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