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84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尤志田 債務人 王甄予 (原名: 王梅鳳 )債務人 李祥豪
一、債務人王甄予(原名:王梅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一)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甄予(原名:王梅鳳)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李祥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