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5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蔡文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2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最高可動用額度10,000元,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5月5日起至95年5月5日止,並約定本契約期限,期滿三十日前,如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本行同意,得以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不另換約,其後每逢屆期時亦同;利率按年息17.99%計算,並約定違約金及加速條款。
(二)詎債務人於94年2月21日起未依約繳納,期間共動用9,506元。為此狀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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