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連舜文
林玫伶 債務人 陳瀅丞 即 陳暉 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