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35號上訴人乙○(即 蔡金龍 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被上訴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其他共有人等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視同上訴人 洪春廈 曾受送達,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報,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人聲請對於視同上訴人洪春廈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上訴人洪春廈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