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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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IEUNISIEU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IEUNISIEU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7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75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6533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民國109年6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Cialis藥錠1盒(共9顆),經檢驗檢出
「Sildenafil」成分,經查我國核准有以該成分作為主成分之藥品許可證,該品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8月14日FDA研字第1060028483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3頁及反面),而上開扣案物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並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亦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
1項規定沒入銷燬,依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0年7月18日附表┌──────────────────────────┐│扣案物名稱暨數量│├──────────────────────────┤│Cialis藥錠1盒(共9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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