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債務人甲○○
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何時未再履行協商金額,並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書狀表格可至本院網站下載)。
⒊提出記載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⑴請據實填寫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情形,並提出。
⑵關於聲請前2年內收入部分,應按時間順序,詳細記載自民
國96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收入之明細、來源(即僱主)、期間及金額(包含小費等額外收入,不應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限),並應提出薪資單或簽領薪資證明、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
⑶關於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應按時間順序,詳細記載
自93年1月起迄今,所有實際必要支出之明細、種類、原因及金額(包括房貸支出),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亦不得以「家計」概括代之。並提出相關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⑷關於應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費用不得與債務人合併列計,應
另行計載於應受扶養人欄位內,並說明扶養費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⒋說明目前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有何承租每月租金高
達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必要性?債務人與共同居住之人如何分攤租金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未分攤,請一併說明其原因。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請載明租賃地址)、實際支付每月租金10,000元之證明、上開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⒌說明應受扶養人游穗滿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
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
⒍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
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