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9號原告 蔣駿安 被告 謝佟梁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
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