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6號

聲請人甲○○

非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4年家救字第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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