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
原告 柯欣汝
被告 李祐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
法官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連珮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
原告 柯欣汝
被告 李祐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
法官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