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蔣孝威

被告 潘秋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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