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救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救字第000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固得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依同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其訴狀因不合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本院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業經本院於以93年度訴字第03880號裁定駁回其起訴,職是原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胡方新法官王碧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