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3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東源 即源宏企業社、 温庭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温庭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源宏企業社之最新商業抄本及陳東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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