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52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660元。
(二)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