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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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正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正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正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朱正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10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朱正元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10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附表:受刑人朱正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共2次)││├───────┼────────┼────────┼────────┤│犯罪日期│104年9月22日│1.105年4月23日│105年4月28日││││2.105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第1481號│4681號│4681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苗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審││1167號│812號│812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苗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167號│812號│812號││├────┼────────┼────────┼────────┤││確定日期│105年5月4日│107年2月22日│107年2月2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05年│1.苗栗地檢署107年執字第1376號│││度執字第1790號│2.編號2、3,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3次)││├───────┼────────┼────────┼────────┤│犯罪日期│105年5月1日│1.105年5月1日│105年5月3日││││2.105年5月3日│││││3.105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5388號│25388號│2538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審││2254號│2254號│2254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2254號│2254號│2254號││├────┼────────┼────────┼────────┤││確定日期│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348號│││2.編號4至10,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4次)│(共2次)││├───────┼────────┼────────┼────────┤│犯罪日期│105年5月4日│105年5月4日│105年5月4日│││(共4次)│(共2次)││├───────┼────────┼────────┼────────┤│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5388號│25388號│2538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審││2254號│2254號│2254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2254號│2254號│2254號││├────┼────────┼────────┼────────┤││確定日期│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348號│││2.編號4至10,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0│││├───────┼────────┼────────┼────────┤│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2538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8年度訴字第││││審││2254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54號││││├────┼────────┼────────┼────────┤││確定日期│108年12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348號││││2.編號4至10,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