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0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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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約定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故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