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20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務人石斌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書立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並憑以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債務人未依約按期還款;嗣後原債權人板信銀行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