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舜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15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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