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舜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15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懿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舜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15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