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聲字第1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鉅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113年度彰小字第156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8前段、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對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又抗告人前聲請法官迴避,亦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113年6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並於113年7月6日送達生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等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簡燕子

法官黃佩穎

法官范嘉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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