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9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黃 昱撰 被告 蔡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信用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5、16條約定,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再者,被告自101年3月16日發卡起至107年5月22日為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51,058元(包括消費款142,425元、前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63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二)被告復於103年7月2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核貸額度為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03年7月22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計7年,利息則按機動年息10.44%計算,以每月為一期,共分84期,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至107年1月22日止,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本息,依信用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第1、7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再者,被告自原告核發貸款起至107年1月22日為止,借款餘額尚積欠369,55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信用卡客戶帳務查詢作業、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申請書、信用貸款總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信用卡沖償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就信用卡消費款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日起計算之利息未逾年利率15%,自無不合,併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信用卡│151,058元│142,425元│15%│107年5月23日起│正卡卡號│││消費款││││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2│信用貸款│369,557元│369,557元│10.44%│107年1月23日起│帳號│││││││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20,6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