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王俊元 被告 王俊閔
王碧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著有規定。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為5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50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為100分之38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8,990元【計算式:50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0,500元×100分之38=1,998,9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