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亦淇 被告 倪堯宗 被告泉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朴交簡字第7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羅紫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