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2號
原告 余祖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蔡維哲 律師
被告 林上紘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
郭瑜芳 律師
謝亞彤 律師
被告 戴雨金
熊原裔
賽席爾商 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Gl
obalHoldingPteLtd.)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張其元
被告 吳震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鄭宜婷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3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其餘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
法官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苡瑄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