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原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邱俊諺 律師被告 于懷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費補正,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