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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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賴成榮
羅楷勛 被告 林阿秀
林吉祥 許展銘 林祥明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阿秀、林吉祥、許展銘、林祥明被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羅楷勛、賴成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林阿秀、林吉祥、許展銘、林祥明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