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承漢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珮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871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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