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聲請人 劉霈緹 (原名 劉蕙珍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聲請人、女兒、女婿、詹○婷、詹○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 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7人×10份=3,01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現派遣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
四、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五、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以表格列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起訖時間:106年
1月28日至108年1月28日),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
七、請提出「最新」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八、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記載,聲請人目前狀態為「毀諾」,請具體敘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九、何以須負擔詹○婷、詹○文之扶養費?請提出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女兒、女婿、詹○婷、詹○文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