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建字第5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沅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陳子操 律師 李倬銘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台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湯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2,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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