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春榮選任辯護人林文鵬律師
陳昭龍律師 江昌榮 鄧永鴻 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昭龍律師
鍾松鄰 選任辯護人 陳錦旋 律師
謝言諄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855號、103年度偵字第5856號、103年度偵字第5857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徐春榮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仟萬元。
江昌榮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佰萬元。
鄧永鴻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鍾松鄰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查被告徐春榮、江昌榮、鄧永鴻、鍾松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被告等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本案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1行「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補充為「均係為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公司)」,犯罪事實一最後一行更正為「破壞元大公司之商譽及利用『詢價圈購』初次上櫃機會,推廣其他投資人認識該公司,多元資金來源之利益而為違背渠等之職務」;證據部分則補充記載:被告徐春榮、江昌榮、鄧永鴻、鍾松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5頁、第47頁、第57頁背面)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等為前揭行為後,證券交易法業於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修正後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修正後法律增加「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之要件。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查本案被告等獲利計利方式,詳參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元大證券公司損失為商譽損失尚未達500萬以上,此有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26日元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102年度他字第3397號卷第90頁至91頁),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元大證券公司因而遭受損害達500萬元以上,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元大證券公司所受損害未達500萬元,是被告等前揭所為自無適用證券交易法前揭規定之虞。
(二)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係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手段,始得成立。至該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一語,原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如果在法律上可得主張之權利,即屬正當利益,雖以非法方法使其實現,僅屬於手段不法,無構成背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7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固以「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704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220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等以人頭帳戶獲配前開初次上市之股票,並分別獲利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本件元大公司因被告等違反詢價圈購之行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警告,惟該警告處分影響證券商於處分後3個月內不得申請現金增資、募集公司債、不得轉投資、不得參股投資、不得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不得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等,元大公司於該期間並無申請前開業務或前業已取得資格,故並無直接之損害或可得或期待之利益損害。本件被告等為己前揭不法利益,未謀公司最大利益為計,而以他人名義參與詢價圈購股票獲利,破壞市場之平等、公平之交易秩序,被告等所為自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無訛。
(三)核被告徐春榮、江昌榮、鄧永鴻、鍾松鄰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徐春榮、江昌榮、鄧永鴻、鍾松鄰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被告徐春榮、江昌榮、鄧永鴻於為上開犯行後,於102年3月21日即以刑事自首狀坦承為前揭背信犯行等情,有各該刑事自首狀在卷可稽(見102年度他字第3397號卷第1頁至第8頁、102年度他字第3399號卷第1頁、102年度他字第3398號卷第1頁),堪認被告徐春榮、江昌榮、鄧永鴻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未發覺犯人為何人前,即向檢方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等分別身為元大公司總公司業務督導執行副總經理、總公司業務督導副總、臺北分公司經理人、臺北分公司營業員,本應忠實執行職務,以謀公司最大利益為計,詎為牟己利,即違背忠實義務,明知己不得參與上市股票詢價圈購,卻仍以他人名義參與應募,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元大公司之商譽及利用「詢價圈購」初次上櫃機會,推廣其他投資人認識該公司,多元資金來源之利益,被告前揭行為實不足取,惟犯罪後始終坦認犯行且各捐贈一定金額予元大公司所指定之財團法人元大文教基金會及其他公益機構,犯後態度尚佳及公訴人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末查,被告徐春榮、江昌榮、鄧永鴻、鍾松鄰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等為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堪認其經此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3年,惟為確保被告等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且為使被告等戒慎自我行為,修復其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知所警惕,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並命被告等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分別向國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勵自新。倘被告等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2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許基生 帳戶(證據:元大寶來證券台北分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1份,102年度他字第3397號卷第227頁)│││├───────┬──────┬──────┬─────┬──────┬────┬──────┤│證券名稱│張數/承銷價│成本│賣出時間│賣出股數/賣│手續費/│獲得利益│││(處理費)│││出價格│交易稅│(新臺幣)│├───────┼──────┼──────┼─────┼──────┼────┼──────┤│TPKHoldingCo│60張/220元│13,800,000元││││││.,Ltd.(宸鴻)│(每股10元)││││││├───────┼──────┼──────┼─────┼──────┼────┼──────┤││││99/10/29│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99/10/29│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99/10/29│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99/10/29│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99/10/29│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99/10/29│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99/10/29│15,000股/│10,644元│7,436,946元││││││498元│/22,410││││││││元││├───────┼──────┼──────┼─────┼──────┼────┼──────┤││││99/10/29│15,000股/│10,623元│7,422,012元││││││497元│/22,365││││││││元││├───────┴──────┴──────┴─────┴──────┴────┴──────┤│「宸鴻」部分獲利:29,792,586元(賣出獲利)-13,800,000元(買入成本)=15,992,586元││徐春榮分得7,903,707元;江昌榮分得7,288,879元;鄧永鴻分得800,000元。│├───────┬──────┬──────┬─────┬──────┬────┬──────┤│GourmetMaster│30張/168元│5,280,000元││││││Co.Ltd(美食│(每股8元)│││││││)│││││││├───────┼──────┼──────┼─────┼──────┼────┼──────┤││││99/11/22│5,000股/│1,781元│1,244,469元││││││250元│/3,750元││├───────┼──────┼──────┼─────┼──────┼────┼──────┤││││99/11/22│5,000股/│1,816元│1,269,359元││││││255元│/3,825元││├───────┼──────┼──────┼─────┼──────┼────┼──────┤││││99/11/22│5,000股/│1,852元│1,294,248元││││││260元│/3,900元││├───────┼──────┼──────┼─────┼──────┼────┼──────┤││││99/11/22│5,000股/│1,895元│1,324,115元││││││266元│/3,990元││├───────┼──────┼──────┼─────┼──────┼────┼──────┤││││99/11/22│5,000股/│1,923元│1,344,027元││││││270元│/4,050元││├───────┼──────┼──────┼─────┼──────┼────┼──────┤││││99/11/22│5,000股/│1,873元│1,309,182元││││││263元│/3,945元││├───────┴──────┴──────┴─────┴──────┴────┴──────┤│「美食」部分獲利:7,785,400元(賣出獲利)-5,280,000元(買入成本)=2,505,400元。││徐春榮分得1,252,700元;江昌榮分得1,127,700元;鄧永鴻分得125,000元。│├───────┬──────┬──────┬─────┬──────┬────┬──────┤│AirTAC(F- 亞德 │150張/88元(│13,800,000元││││││)│每股4元)││││││├───────┼──────┼──────┼─────┼──────┼────┼──────┤││││99/12/13│5,000股/│9,262元│6,471,238元││││││130元│/19,500││││││││元││├───────┼──────┼──────┼─────┼──────┼────┼──────┤││││99/12/13│5,000股/│9,262元│6,471,238元││││││130元│/19,500││││││││元││├───────┼──────┼──────┼─────┼──────┼────┼──────┤││││99/12/13│3,700股/│7,117元│4,972,898元││││││135元│/14,985││││││││元││├───────┼──────┼──────┼─────┼──────┼────┼──────┤││││99/12/13│1,300股/│2,520元│1,760,176元││││││136元│/5,304元││├───────┴──────┴──────┴─────┴──────┴────┴──────┤│「F-亞德」部分獲利:19,675,550元(賣出獲利)-13,800,000元(買入成本)=5,875,550元。││徐春榮分得2,940,000元;江昌榮分得2,642,550元;鄧永鴻分得293,000元。│├──────────────────────────────────────────────┤│備註:││買入成本:(承銷價+處理費)×張數×1000股││被告獲利計算式:賣出獲利-買入成本│└──────────────────────────────────────────────┘附表二:
┌──────────────────────────────────────────────┐│ 鐘彩雲 帳戶(證據:元大寶來證券台北分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1份,102年度他字第3397號卷第229至231頁││)│├───────┬──────┬──────┬─────┬──────┬────┬──────┤│證券名稱│張數/承銷價│成本│賣出時間│賣出股數/賣│手續費/│獲得利益│││(處理費)│││出價格│交易稅│(新臺幣)│├───────┼──────┼──────┼─────┼──────┼────┼──────┤│TPKHoldingCo│40張/220元(│9,200,000元││││││.,Ltd.(宸鴻)│每股10元)││││││├───────┼──────┼──────┼─────┼──────┼────┼──────┤││││99/10/29│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99/10/29│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99/11/01│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99/11/01│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99/11/01│5,000股/│3,562元/│2,488,938元││││││500元│7,500元││├───────┴──────┴──────┴─────┴──────┴────┴──────┤│「宸鴻」部分獲利:19,896,570元(賣出獲利)-9,200,000元(買入成本)=10,696,570元。││鍾松鄰獨得獲利10,696,570元。│├───────┬──────┬──────┬─────┬──────┬────┬──────┤│GourmetMaster│20張/168元(│3,520,000元││││││Co.Ltd(美食│每股8元)│││││││)│││││││├───────┼──────┼──────┼─────┼──────┼────┼──────┤││││99/11/22│5,000股/│1,781元│1,244,469元││││││250元│/3,750元││├───────┼──────┼──────┼─────┼──────┼────┼──────┤││││99/11/22│15,000股/│5,343元│3,733,407元││││││250元│/11,250││││││││元││├───────┴──────┴──────┴─────┴──────┴────┴──────┤│「美食」部分獲利:4,977,876元(賣出獲利)-3,520,000元(買入成本)=1,457,876元。││鍾松鄰獨得獲利1,457,876元。│├───────┬──────┬──────┬─────┬──────┬────┬──────┤│AirTAC(F-亞德│150張/88元(│13,800,000元││││││)│每股4元)││││││├───────┼──────┼──────┼─────┼──────┼────┼──────┤││││99/12/13│2,0000股/│3,705元│2,588,495元││││││130元│/7,800元││├───────┼──────┼──────┼─────┼──────┼────┼──────┤││││99/12/13│2,0000股/│3,705元│2,588,495元││││││130元│/7,800元││├───────┼──────┼──────┼─────┼──────┼────┼──────┤││││99/12/13│1,0000股/│1,966元│1,373,894元││││││138元│/4,140元││├───────┼──────┼──────┼─────┼──────┼────┼──────┤││││99/12/13│1,0000股/│1,966元│1,373,894元││││││138元│/4,140元││├───────┼──────┼──────┼─────┼──────┼────┼──────┤││││99/12/13│1,0000股/│1,980元│1,383,850元││││││139元│/4,170元││├───────┼──────┼──────┼─────┼──────┼────┼──────┤││││99/12/13│1,0000股/│2,123元│1,483,407元││││││149元│/4,470元││├───────┼──────┼──────┼─────┼──────┼────┼──────┤││││99/12/13│1,0000股/│2,109元│1,473,451元││││││148元│/4,440元││├───────┼──────┼──────┼─────┼──────┼────┼──────┤││││99/12/14│1,0000股/│2,066元│1,443,584元││││││145元│/4,350元││├───────┼──────┼──────┼─────┼──────┼────┼──────┤││││99/12/14│1,0000股/│2,123元│1,483,407元││││││149元│/4,470元││├───────┼──────┼──────┼─────┼──────┼────┼──────┤││││99/12/14│1,0000股/│2,208元│1,543,142元││││││155元│/4,650元││├───────┼──────┼──────┼─────┼──────┼────┼──────┤││││99/12/23│1,000股/│220元│154,315元││││││155元│/465元││├───────┼──────┼──────┼─────┼──────┼────┼──────┤││││99/12/23│9,000股/│1,995元│1,393,307元││││││155元│/4,198元││├───────┼──────┼──────┼─────┼──────┼────┼──────┤││││99/12/23│10,000股/│2,194元│1,533,186元││││││154元│/4,620元││├───────┼──────┼──────┼─────┼──────┼────┼──────┤││││99/12/23│10,000股/│2,280元│1,592,920元││││││160元│/4,800元││├───────┴──────┴──────┴─────┴──────┴────┴──────┤│「F-亞德」部分獲利:21,409,347元(賣出獲利)-13,800,000元(買入成本)=7,609,347元。││鍾松鄰獨得獲利7,609,347元。│├──────────────────────────────────────────────┤│備註:││買入成本:(承銷價+處理費)×張數×1000股││被告獲利計算式:賣出獲利-買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