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年度司繼字第一一九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福長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李福長亡故,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及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19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李福長除戶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97年10月31日士院木97執強46005字第0970339327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105年11月25日東院義民強105聲875字第1050021047號准予備查函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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