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勝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勝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勝祥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18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原東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②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上開①、②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05年3月1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18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同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18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