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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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松智 、 郭松勇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
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