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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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20號聲請人 劉約 代理人 劉正雄 相對人 蔡三山
陳課
陳羣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良 有住雲林縣○○鎮○○里○○0號
陳賓
陳鳳
陳碧雲
陳俐文陳俐彣
陳美玉
陳玉枝
陳彩薇 (即 陳來春 之承受訴訟人)
陳章 (即陳來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雲 (即陳來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碧 (即陳來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清泉 (即陳來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清池 (即陳來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花 (即陳來春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三山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判決確定,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5,394元,未經本院於裁判主文確定數額,爰提出計算書及單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結果:㈠本件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由聲請人即原告起訴
,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蔡三山負擔三0一二分之一二七五,餘由被告陳課、陳羣、陳來春、 陳良有 各負擔三0一二0分之三四七四、被告陳賓、陳鳳、陳碧雲、陳俐文即陳俐彣、陳美玉、陳玉枝連帶負擔三0一二0分之三四七四。」,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所載,
共計25,394元。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原曾列第三人 蔡信生 為被告,訴之聲明請求蔡信生應將其占用聲請人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清除後,並將土地交還聲請人,其後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撤回對第三人蔡信生之起訴,是就訴之一部撤回,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而依第三人蔡信生占用聲請人上開土地之面積為137.75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2,500元計算,該訴訟標的價額為344,375元,應徵裁判費為3,750元,該筆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是經剔除聲請人應自行負擔之訴訟費用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吳憲信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聲請人繳納。土地分割複丈費4,800元同上地政規費(含地籍圖謄本、勘測費)4,150元同上合計25,394元附表:
相對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蔡三山3012分之12759,162元21,644×3012分之1275=9,162.05陳課30120分之34742,496元21,644×30120分之3474=2,496.3陳羣30120分之34742,496元21,644×30120分之3474=2,496.3陳來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繼承人陳彩薇、陳章、 李陳麗雲高陳麗碧 、陳清泉、陳清池、陳麗花)30120分之3474繼承人陳彩薇等7人應於繼承陳來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2,496元21,644×30120分之3474=2,496.3陳良有30120分之34742,496元21,644×30120分之3474=2,496.3陳賓、陳鳳、陳碧雲、陳俐文即陳俐彣、陳美玉、陳玉枝連帶負擔30120分之3474陳賓等6人連帶負擔2,496元21,644×30120分之3474=2,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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